当夫妻中的一方将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时,“原配”不仅需要面对情感上的背叛,还要承受经济上的损失。那么,这种赠与财产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“原配”是否有权要求追回所赠与的财产呢?
【基本案情】
高先生与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擅自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等方式,先后给付周女士人民币共计3万元。赵女士得知此事后,认为高先生与周女士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,并向周女士索要高先生所赠与的财产,但未能成功。因此,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高先生对周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,并要求周女士返还所收到的赠与财产。
【审理结果】
法院审理后认为,高先生多次向周女士转账,通过转账金额、时间及备注等可以表明,这些转账行为具有表达情感的意义,应视为情感赠与。然而,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向周女士的转账行为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,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,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,因此其对周女士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。周女士基于无效赠与所收到的财产应返还给财物所有权人,即赵女士和高先生。赵女士要求返还财产符合法律规定。

法院判决如下:一、高先生对周女士的赠款行为无效;二、周女士应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赵女士3万元人民币。
【法官说法】
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,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,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,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,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,达成一致意见。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,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,有违公平原则,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。
那么,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是否就意味着一方享有自行处置财产中50%份额的权利?
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,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。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,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,而非按份共有。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,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,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,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,确定各自份额。可见,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,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,应属无效。因此,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,而非部分无效。
在本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中,不仅保护了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财产权益,而且有助于将公正、法治、诚信、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到婚姻关系之中,进而树立具有家庭意识和家国情怀的新时代婚恋观。无论男性还是女性,都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,这不仅是社会公德、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的基本要求,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体现。